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口交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同时通知出口商需请SGS-CSTC验货。 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 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申请检验。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需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下列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一CSTC分公司。 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发票、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 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 所有提交给SGS一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一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出口商须在检验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把RFI和上述单据交给SGS一CSTC分公司。 3. SGS-CSTC进行检验。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一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货商或代理安排验货时,出口商有义务使供货商或代理清楚检验要求。如果货物没有按要求准备好或不具备检验条件,SGS一CSTC保留中止检验的权利。每一批在“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下的货物都须由SGS一CSTC进行实物检验。SGS一CSTC的检验员将对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检验货物的规格、名称、数量、外观质量,必要时要抽取样品。 4.SGS一CSTC出具证书所要求的最终文件。 SGS一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一CSTC上海经济事务部(EAD)。所有提交给SGS一CSTC的文件都应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如果SGS一CSTC的检验结果同出口商的最终文件有差异或文件不齐全,SGS会同出口商联系,要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通知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以取得进口商的确认。 5.如何获得SGS安全标签。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求“在出口商的发票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1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发票给最近的SGS一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一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一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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