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外代半年了,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 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 “承认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600》都这样定义
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认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海商法》,《汉堡规则》
《UCP6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 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 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 “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
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6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 ”
妙就在这里。这里,货代可以有一个选择权,选择让自己变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或是选择让自己变成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代表托运人于船公司订立合同”。
如果他选择当前者,那么,他就是承运人,他就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自己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 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 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 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 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 1,“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 XXX AS AGENT FOR CARRIER” -------这个词句只是说 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不要告诉我说这家船代公司同时也挂另一块货代的牌,至少在签发提单是,他是船代身份。
2,“XXX LINE / XXX SHIPPING AS CARRIER”是船代,“XXX FORWARDING AS CARRIER”是货代。 这本是个方法,但难保万一,因为业内确实有例外,我就不举例了。 3,“当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就是货代单”,严重缺乏业务知识,船东单中船代签章,分公司具名代表签章,都可能是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
——————最后一点,当银行拿到一份提单时,他根本没有功夫去分辨【XXX公司名】+AS CARRIER 中的【XXX公司名】是船公司还是货代公司。这个是我做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同学拍胸膛说的,做信用证的朋友可以放心了,即使L/C中规定不能用货代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