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 海关 核销 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 报关单 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 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 海运 出口的装货单。 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 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 进出口 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