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外客户要求更改结算方式的原因,这两天狠狠的对D/P和D/A结算方式及风险控制进行了补课,现在将有关自己的学习体会和大家一起进行初步探讨。 一、D/P D/P结算方式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均属于无证托收,收款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方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方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出口方往往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方收款带来风险;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 (五)通过这种方式出口方当然也可以从自己的开户银行取得承兑支持,但是要占用出口方的流动资金额度。 为了防范D/P结算风险,尽可能降低损失,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可预收部分定金,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建议对刚刚认识的客户不要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可采用信用额度管理办法,根据进口方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最高信用额度管理,防止造成信用过滥现象。 (三)可在进口方所在地事先找到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限,在万一遭到进口方拒付时可由代理人代办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运回等手续。 (四)应争取按CIF价格成交,由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进口方借故拒不付款赎单时,企业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企业应在合同中增加进口延迟付款加收利息的条款,促使进口方按期付款。
二、D/A 即承兑交单,英文为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由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代收银行以进口方承兑汇票作为交付货运单据的依据,进口方待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 D/A是纯粹的商业信用,与D/P相比较,二者有其共同点:即都是无证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虽然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却对托收的汇票能否收到货款不负责任,出口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但是D/A比D/P风险更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在D/P结算的方式下进口方要想取得提单就必须付款或向银行承兑,并待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赎回货运单据,而D/A结算的方式,是进口方先取提单,后付款,且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总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实质上是对进口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货款结算方式,它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但明显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承担了一定的收款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把握好托收方式的每一个环节,慎用托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