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讲是货物所有权凭证,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两份,有正反面条款,船公司根据卖方/货代的托运委托制作(有些受益人自制提单后交承运人签署),单据名称多数情况下为Ocean/MarineBillofLading,各国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内容和遵循的规则基本统一,信用证或合同中常见要求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单内容有:提单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货港、目的地/卸货港、船名和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到付/预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代理人签章、承运人的批注、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等,如是多式联运单据,会有前程运输工具名称、收货地、交付地等项目,集装箱运输时会有箱号、封号、箱型、箱数等内容出现,转让提单时涉及背书,有的提单还需要明确目的港提货代理等。二、提单的填写规范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据间的许多内容都相同,所以这里主要就提单有别于其它单据的内容进行重点介绍。
1.当事人。
包括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承运人(提单签发人)和有关代理人等。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货主(自办托运),也可以是货主代理(代理代办托运)或货运代理(货代代办托运),若L/C规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则只能以货主名义出单,如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从产地直接出运时也可以实际卖方(第三方)为发货人。
运输单据过程
收货人(Consignee)也叫提单的抬头,填写应与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 the name of”加以引导(即应填写“to”和“of”后所提到的内容)。提单抬头的填写原则是: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x bank,制单时可填写“To xx bank’s order”,转让时由开证行背书;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应照抄并由托运人背书;如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写“to order of+申请人名称”,由申请人背书转让,应尽量避免这种做法,上述几种做法都是指示抬头;如规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记名抬头,应填写“xxx Co.”不能转让,只能由“xxx Co.”凭单提货,通常出现在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的提单中,对美贸易也较常见。注意:承运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货人;如L/C没有规定通知人的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通知人栏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确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未明确,可在副本中填申请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货人栏目填写“Toxxx’sorder”,没有指定通知人,此栏可空白;如属托运人指示的提单此栏必须祥填;如是记名提单,此栏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现“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绝对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栏有时可以填写预定收货人或第二收货人。
承运人(Carrier)指负责运输货物的人,通常出现在提单的右下方(提单签章人)。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代理人签发的通常会出现“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样。
目的港提货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写承运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人名、址。
2.港口和地点。
两者含义不同,主要有以下说法:
应与L/C一致,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对港、澳、台地区出口时不可出现“China”字样,对同一地区的几个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在提单上予以显示。
目的港应具体规定,不要出现EMP、AMP、JMP等缩略语;重名港一定加注国家/地区名称;对L/C尚未确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单应照抄;有些L/C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zone的要满足;L/C规定某港,同时又有卸货堆场/码头的也应照打;转船时一程提单上目的港填转船港,二程提单上填最终目的港;对荷兰/比利时出口时目的港规定为“Antwerp”,来证目的港如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应按L/C规定填写,“Antwerpen”符合荷兰语的拼写规则。
中转/转运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写“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转运港名称”或“via”。
收货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才填写,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误解。
提单签发地:一般在装运港所在地。
3.单据上的号码
单据上的号码有提单号(同装货单号)、航次号(Voy)、集装箱号(CN)和封志号(SN)等。
4.运输工具名称
海运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联运时的前程运输工具名称应根据实际填写。
5.货物
品名与L/C或发票一致或使用统称,数量、包装、毛重和尺码与发票和箱单一致。
6.唛头和号码
与L/C或合同规定一致;集装箱货物可只填写集装箱号;如有两个以上部分内容相同的唛头,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同上)代替;唛头也可简单显示为“As per Inv No.xxx”。
7.运费支付
除非L/C有特别要求,提单只需要显示运费支付状况,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运费已付/预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待付/到付/未付)等;C组术语成交千万不要遗漏运费已支付的表述,如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条件下标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单也可接受;如L/C规定接受租船提单,可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如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时,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舱面货、冷藏货、活牲畜和鲜货等的运输单据必须标明预付运费。
8.提单上的图章
一份提单上可能会出现的图章有:签发提单的公司印章(最多出现两处);提单更正章(一般不应超过三处);日期文字章(标明已装船);电放章(电放货物时使用)等。
9.提单上的批注
有正常和不清洁批注两类。常见正常批注有:“Said To Contain(简称STC,据称)”、SBS(Said by shipper据发货人称)“SLAC(Shipper’s load & count发货人装箱、计数)”、“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简称SLCAS)”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CY(场)、CFS(站)、GP/DC(普箱)、HQ(高箱)等,银行不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批注的提单。注意: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含“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并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预期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在提单上批注:“The goods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许的,而标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则是可以接受的。
10.提单上的日期
每份提单都可能有“Issuing Date”(签单日)、“On Board Date”(装船日)和“Sailing Date”(开航日期)等日期,实务中一般将三者打成同一天;提单的签发日期应在L/C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内,且是装船完毕或货物已经接受船方、船代的有关方面监管的时间;收妥备运提单以“On Board”日期为准。
·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 港口 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 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 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 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 和 CIF 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 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