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电产品治理 我国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2001年12月3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治理办法>>,并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机电产品进口治理办法>>除了对一些重要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治理以外,对其他特定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的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以此来控制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内容。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但不包括虽然为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而本身无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产品,以及各类体育用具,玩具。同时,对于进口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7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也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对于进口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像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CT机,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2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衽分类治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